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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救援费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附加救援费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三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若可选部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不产生任何效力。

一、基本部分

(一)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按照合格医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建议,安排医疗运送的必要费用,包括:

(1)     运送被保险人至距事发地最近的或最合适的医院;

(2)     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救助时,在必要的医疗监护下转运被保险人至对特定人身伤害有更好救治条件的医院;

(3)     被保险人经当地救治,情况趋于稳定,并且合格医生认为可以搭乘飞机时,在必要的医疗监护下使用正常商业用交通工具运送被保险人回国。

被保险人将被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送返的责任终止。

 

二、可选责任

(一)遗体或骨灰送返费用

使用正常商业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送至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运送回国的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或

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事发地火葬,使用正常商业航班把骨灰盒运送回国,并支付火葬费用和骨灰盒运送回国的费用,火葬费用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二)安排亲属境外陪护或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超过8天或造成身故,且住院或身故时身边无同行的直系亲属,可安排被保险人的一名直系亲属前往境外陪护或处理后事。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该直系亲属自出发地至被保险人所在地发生的乘坐民航班机往返的经济舱飞机票费用和酒店住宿费用,酒店住宿费用以明细表中列明的最高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境外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上述费用,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高限额内以发票金额赔偿。

 

备忘录

(1)   本保障同意被保险人可以采用非国际紧急救援组织,但基于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国际紧急救援组织的标准收费。

(2)   被保险人需要在事故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到保险人。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于下列情况所导致的费用和后果,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1.任何先前存在的、先天的或遗传的疾病状况;

2.因绑架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3.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

4. 任何可以从其他地方或保单取得赔付的费用;

5. 任何可以从其他地方或保单取得赔付的费用;

6.任何非正常商业用交通工具、私人包机等。

 

赔偿限额与保险费

第六条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未交付保费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八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限,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载明的保险期限为准。

 

保险金申请

第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办事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释义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医院: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精神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其它国家和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