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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扩展类:

 

1.       司法管辖范围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适用司法管辖范围将扩展至承保地域相应地区。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       临时居住场所承租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负责被保险人因对临时居住场所的租用应负的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适用于本条款。

除在此修改的以外,本保险单其他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不变。

 

3.       附加监护人责任条款

投保个人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附加保险条款与个人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个人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境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

2.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2. 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赔偿责任;

3.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4. 精神损害赔偿;

5. 间接损失;

6.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2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3. 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监护对象的教育与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附加居家责任条款

投保个人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附加保险条款与个人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个人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在住所内由于疏忽和过失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上述经济赔偿纠纷引起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

本附加保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如果本公司需赔偿不止一方,则对各方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第三者:指除本公司、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共同居住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1.对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被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或合租人的人身伤害,或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被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或合租人所有的、保管的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或损毁;

2.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带来的经济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职业、经营或交易;

2)电梯、起降机、机动车辆、飞机、船舶或以机械和/或电力为动力的运载工具的所有权、占有或使用。

3.与第三者订立的协议下应承担的、没有协议则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4.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任何动物引起或带来的责任;

5.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6.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赔偿责任;

7.任何类型的罚金、处罚或惩戒性赔偿;

8.由以下原因引起或带来的责任:

1)侵犯设计图、版权、专利权、商标或注册设计;或

2)中伤或诽谤;

3)谋杀、寻衅、殴斗、从事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或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精神错乱时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9.磨损和损耗、或装修住所引起的成本或费用,无论根据租约被保险人是否对该成本或费用依法负有责任;

10.由其他保险合同专门保障的责任。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2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       附加出租人责任条款

投保个人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附加保险条款与个人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个人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已出租的被保险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发生下列事故,造成房屋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上述经济赔偿纠纷引起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保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

3.住所内煤气中毒(包括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天然气中毒);

4.结构破坏或者倒塌。

本条款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或费用:

1)地震、海啸;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行为;

3)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4)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2.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或费用:

1)现有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违章违法建筑;

2)拆除、安装、改变、修理、翻修保险标的地址内违章违法建筑(此处违章违法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解释);

3)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法增加、改动房屋结构或设施造成的人身伤亡。

3.投保人、被保险人、平常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

4.被保险人提供的不合格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

5.由于承租人擅自增加、改动房屋结构或设施造成的人身伤亡。

6.出租的房屋被承租人用作从事仓储、生产或者经营性活动的场所时,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7.承租人自有的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

8.承租人自有的设备导致的住所内煤气中毒。

9.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2)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3)承租人的财产损失;

4)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5)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三)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2.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正本、保单正本、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经本公司认可的和解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与其他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6.       附加雇佣家政服务人员责任条款

投保个人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附加保险条款与个人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个人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住所内或外出为被保险人进行家政服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保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称“第三者”指除本公司、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家政服务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本附加保险的赔偿金额,包括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对下列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a)  地震、海啸;

b)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行为;

c)  依据政府、公众机构、当地权利机构或法律的没收、充公、扣押、毁坏财产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的损失、费用;

d)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e)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2)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a)  现有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违章违法建筑;

b)  拆除、安装、改变、修理、翻修保险标的地址内违章违法建筑(此处违章违法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解释);

c)  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法增加、改动房屋结构或设施造成的人身伤亡。

3)投保人、被保险人、平常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

4)对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人身伤害,或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或损毁;

5)以下期间发生或由以下原因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a)  家政服务人员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b)  家政服务人员谋杀、寻衅、殴斗、从事犯罪行为,或企图威胁他人;

c)  家政服务人员精神错乱;

d)  家政服务人员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其它管制类药品;

e)  家政服务人员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f)  侵犯设计图、版权、专利权、商标或注册设计;或

g)  中伤或诽谤;

6)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7)精神损害赔偿;

(三)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2)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正本、保单正本、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经本公司认可的和解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与其他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7.       附加犬类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个人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附加保险条款与个人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个人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饲养的犬类宠物抓挠、撕咬行为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第三者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保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保险项下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犬类宠物:指因玩赏、陪伴目的饲养,并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犬类准养证》的犬类。

第三者:指除本公司、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共同居住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农业部规定的动物疫病。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对下列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1)地震、海啸;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行为;

3)依据政府、公众机构、当地权利机构或法律的没收、充公、扣押、毁坏财产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的损失、费用;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5)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2.投保人、被保险人、平常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

3.对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被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被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所有的、保管的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或损毁;

4.因下列原因引起或带来的经济赔偿责任:

1)由第三者或其它动物挑衅被保险犬类宠物所致;

2)被保险犬类宠物参加特技表演或特技竞赛活动;

3)因被保险犬类宠物的疾病或传染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2.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正本、保单正本、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经本公司认可的和解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与其他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