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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武术搏击运动培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是武术搏击运动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在医院接受治疗,但因紧急救助的就医不在此限,对于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治疗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和赔偿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若该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任何其它途径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者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主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除此之外,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在康复疗养院、私人诊所、民办门诊部、社区(或企业内部)医疗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3)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5)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6)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7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减压病、中暑、猝死;

8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导致创伤感染除外;

9)椎间盘膨出或突出、肌肉劳损、肩周炎;

10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11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索赔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相关证明材料;

3)武术搏击运动培训场所出具的受伤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5)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例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清单/帐、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申请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第六条   释义

1.医疗机构: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2、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人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以下情况被保险人可以前往二级以下医院就诊或治疗:

1)  第一次出险时因紧急治疗的需要

2)  因治疗后期方便清理、换药的需要(但需持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治疗结果)。

3. 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4.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