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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境外旅行个人行李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附加境外旅行个人行李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境外旅行意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中携带的合法拥有的行李或物品的意外损失,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条款不保障下列物品的损坏或损失:
(1) 食物、宠物或动物、商业物品或样本、家具、古董、假牙或义肢、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机动车辆(包括配件)、摩托车、船、马达、其他运输工具、滑雪板;
(2) 玻璃制品或易碎物品;
(3) 隐形眼镜;
(4) 移动电话;
(5) 任何数据;
(6) 租用的设备或物品;
(7) 提前邮寄或水运的行李 、纪念品或其他物品;
(8) 由于被保险人没有采取足够谨慎措施而留在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行李或物品。
备忘录
1) 保险人可以选择修复受损财产或赔偿重新购置费用,并扣除适当折旧或磨损;
2) 对于受损物品为一套中的一部分,对损失的衡量应是整套价值的一定比例,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该损失都不可能是整套的完全损失;
3) 对于酒店、旅馆、公共交通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托管的财产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必须从酒店、旅馆或公共交通机构取得书面确认函说明损失原因和情况;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从酒店、旅社、公共交通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在本项下的赔偿仅限于赔偿后的差额部分。
4) 对于发生在飞机上的行李损失,必须要有有效的警方报告或行李事故报告书。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险合同中一般除外责任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险合同中一般除外责任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不保障由下列原因导致的个人行李的损坏或损失:
1) 磨损,折旧,刮擦,按压,变质,腐蚀,氧化,生锈,空气状况,光线照射,加热,脱水,清洁或染色;
2) 昆虫,虫鼠,霉或真菌;
3) 改装,修理或维护;
4) 不当使用;
5) 材料缺陷,工匠手艺或设计缺陷;
6) 海关、其他政府机构或官员的没收、扣留或销毁引起的损失;
7) 在意外发生后24小时内,没有向当地警方、政府、旅馆或公共交通部门报告损失;
8) 无法解释的损失或离奇失踪;
9) 在其他保险单中专门保障的财产,或可以从公共交通机构或旅馆获得赔偿的损失。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在被保障的旅行中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及物品,如本附加保险合同下承保的行李或物品发生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寻找、保护或挽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发现行李或物品遗失或损坏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酒店、旅馆、公共交通机构或其他有关第三方反映,并于发现遗失或损坏后二十四小时内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如果被保险人的行李或物品发生盗窃或抢劫,被保险人须在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书面证明。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日内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有关部门或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赔偿处理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释义
1. 受保障的旅行:受保障的旅行是指旅行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通过出境海关柜台时开始,到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保险期限内通过入境海关柜台返回中国(除港澳台地区)时终止;且保障天数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单次旅行最长保障天数限制,自受保障旅行开始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