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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境外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附加境外旅行个人法律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境外旅行意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人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中因过失而依法应承担的下列赔偿责任:

1第三方的意外死亡或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或

2)第三方的意外财产损失。

备忘录

1)  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且本附加险合同保障不适用于不是在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境内合法司法机构取得的判决结果,也不适用于在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境外地区取得判决结果后,由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境内合法司法机构下令执行的情形,不论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和取得判决结果的国家或地区有任何协定。

2)  在未经保险人允许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能做出同意赔款的许诺或承认对其他方存在过错,不能参与任何法律诉讼。保险人有权接管任何法律诉讼,并代理被保险人处理和解决索赔。

3)  对于在本项下的有效索赔,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被索赔的所有费用、以及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所有费用,但不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额度;

4)  如果保险人责任赔偿不止一方,那么赔偿各方的总数额不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额度。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按本附加险合同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合法代理人,前提是该合法代理人把自己当成被保险人遵守并履行本保单要求的一切义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险合同中一般除外责任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险合同中一般除外责任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合同不保障下列对象的人身伤害责任:

1.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2. 被保险人的雇员或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人;

3. 被保险人的旅行同伴及同团旅行的成员和导游。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合同不保障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个人责任:

1. 被保险人的职业、业务或贸易活动;

2. 对任何土地、建筑和处所的所有或占用;

3. 对电梯、机动车辆、飞行器或水面航行器、机械/电力驱动的车辆、火药、宠物、动物的所有或使用;

4. 对版权、专利权、商标或注册设计的侵犯;

5. 诬蔑或诽谤。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不保障下列个人法律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员以及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人所有的、掌管的或控制的财产;

2. 协议附带的、没有该协议就不存在的责任,以及任何合同责任;

3. 罚款、处罚或任何惩罚性赔款;

4. 被保险人的故意、恶意或违法行为;

5. 任何刑事诉讼;

6. 任何由制造、开采、处理、经销、测试、移除、储存、处理、销售、使用、接触石棉或含石棉的材料产品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相关的损失或费用,不论是否有另外的原因共同或后续造成了该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九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三条 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日内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如有);

 (5) 赔偿协议(如有);

 (6) 赔偿给付凭证;

7)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

1.  受保障的旅行:受保障的旅行是指旅行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通过出境海关柜台时开始,到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保险期限内通过入境海关柜台返回中国(除港澳台地区)时终止;且保障天数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单次旅行最长保障天数限制,自受保障旅行开始之日算起。

2.  第三方: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属、被保险人的雇员及同事和旅行同伴及同团旅行的成员和导游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