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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境外旅程变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附加境外旅程变更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境外旅行意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期间遭受的如下经济损失:

1.   旅程缩短

如果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开始后,因下列原因回国而取消旅行,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此所损失的已经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能退回的旅行和交通住宿费用,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1)被保险人、其直系亲属、商业伙伴同行伙伴死亡、重伤或重病

(2)被保险人旅行地点突然发生交通机构罢工、暴乱、民乱或爆发传染病。

备忘录

1) 被保险人须采取各种可能措施取回旅行和交通住宿费用。

2) 如果被保险人有权从政府部门、公共交通机构、酒店、旅行社、任何服务供应商或其他保险单取得赔偿,那么保险人在本项下的支付仅限于上述赔付后的差额部分。

3) 对于旅行团费用的旅程缩短索赔,保险人将按未使用天数比例计算赔付数额。

2.   旅程更改

如果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开始后,因旅行地点突然发生公共交通机构罢工、暴乱、民乱、爆发传染病或恶劣天气阻止被保险人继续旅行并重新安排旅程,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需承担的额外交通和住宿费用,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不能在“旅程更改”和“旅程延误”项下对同一损失进行索赔。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主险合同中一般除外责任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险合同中一般除外责任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不保障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旅程变更:

1) 政府管制、戒严等行动;

2) 公共交通机构、旅行社或旅程中其他服务供应商的破产、清算、错误或疏忽;

3) 导致索赔发生的罢工、暴乱、民乱或其他情形在申请投保时已经存在;

4) 被保险人不愿意旅行或财务原因;

任何存在其他保障,政府保障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能从旅馆、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服务供应商取得退款补偿的损失。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日内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有关的旅行票据、车票、酒店预订证明;

5)医疗机构或医生的医疗报告;

6)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释义

1. 受保障的旅行:受保障的旅行是指旅行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通过出境海关柜台时开始,到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保险期限内通过入境海关柜台返回中国(除港澳台地区)时终止;且保障天数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单次旅行最长保障天数限制,自受保障旅行开始之日算起。

2. 商业伙伴:指被保险人的商业活动中所必须存在的商业伙伴。

3. 旅行同伴:指在受保障的旅行中全程陪同被保险人的人。

4. 重伤或重病:需要注册医师治疗,并且由该注册医师认定被保险人生命垂危无法继续按原定计划完成受保障的旅行的意外事故或疾病。对于被保险人的准家属,亲密商业伙伴或旅行同伴,由注册医师认定出现危及生命的情况,并导致被保险人无法继续按原定计划完成旅行或取消旅行的意外事故或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