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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高尔夫设备盗窃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

(中意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07号

(注册号:C0001173232201703020803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所有的高尔夫设备在其旅行时在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遭受盗窃,被保险人应立即通过保险人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向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报告,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非被保险人个人所拥有的高尔夫设备损失;

(二)在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以外发生的高尔夫设备盗窃损失;

(三)任何间接损失。

 

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高尔夫设备盗窃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盗窃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保险标的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按照第六条的约定提交理赔材料后,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保险金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旅行证明文件;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盗窃证明文件;

(六)保险标的损失、费用清单;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

1、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指达到或多于标准杆65杆而设计,且有当地政府签发的营业执照的高尔夫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