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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境外医疗交通补贴及救护车车费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

(中意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06号

(注册号:C0001173232201703020807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产生的交通成本或救护车车费,按照下列规则给付保险金。

(一) 医疗交通津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对于由此增加的境外交通费用成本,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医疗交通津贴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二)救护车车费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对于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含)实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境外救护车车费,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给付救护车车费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救护车车费保险金额为限。

以上(一)(二)项保险责任,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保险合同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医疗交通津贴、救护车车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四)由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

(五)若使用救护车,需提供救护车车费原始凭证;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1、救护车车费指救护车车辆使用费,不含医生诊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担架费等其他费用。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