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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救援陪同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

(中意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05号

(注册号:C0001173232201703020805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保险事故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下列事故之一的,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一)被保险人遭受严重意外伤害事故或严重突发,导致重伤或重病;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导致门急诊或住院就诊;

(三)被保险人证件或行李物品等遗失或被盗、被抢;

(四)因紧急情况需变更旅行路线;

(五)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

(七)被保险人被旅行目的地行政当局或相关机构怀疑触犯旅行目的地当地法律法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保险合同第四条所列事故之一的,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所承担的费用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协助、安排并陪同现场就医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经救援服务机构授权,由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向被保险人提供以下服务:

1. 介绍并推荐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的当地合法经营的医院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2. 协助被保险人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的当地合法经营的医院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门急诊或住院

3. 根据病情需要,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协助该被保险人向主治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进行病情描述及翻译,并陪同被保险人取药、换药、输液,就医治疗后陪同送返当地住所,及陪同复诊。

4. 协助被保险人紧急口讯传递。

该项服务的提供时间以保单载明的最长时间为限。

(二)协助陪同康复治疗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遵医嘱需要进行换药、复诊等后续康复治疗,由救援服务机构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陪同协助安排或陪同该被保险人进行后续康复治疗。该项服务的提供时间以保单载明的最长时间为限。

(三)现场协助安排紧急医疗转运与送返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国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国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救援服务机构或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协助被保险人联系进行现场医疗转运与送返。

该项服务的提供时间以保单载明的最长时间为限。

(四)陪同协助安排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担保或垫付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导致需要住院治疗时,如果被保险人持有的境外旅行保险合同涵盖了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病导致的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由救援服务机构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协助被保险人联系救援服务机构。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到保险人的授意后,将在被保险人所持有合同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担保或垫付。陪同协助安排时间以保单载明为限。

(五)陪同协助安排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或当地安葬/丧葬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或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陪同协助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或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陪同协助安排时间以保单载明为限。

(六)第二诊疗意见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需要紧急医疗救援,并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的当地合法经营的医院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诊断为重大疾病时,经被保险人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将协助被保险人安排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第二诊疗意见。陪同协助安排时间以保单载明为限。

(七)协助安排紧急文件传递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突发疾病、紧急医疗转运,需紧急传递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病历、重要证件或遗嘱,救援服务机构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医疗机构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将情况尽快通知其亲属或雇主。陪同协助安排时间以保单载明为限。

(八)陪同协助安排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如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服务机构共同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由救援服务机构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陪同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以便其休养。陪同协助安排时间以保单载明为限。

(九)陪同协助安排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的情形,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一百八十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由救援服务机构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协助进行现场安排其至多两名亲属前往处理后事。陪同协助安排时间以保单载明为限。

(十)陪同协助安排亲属慰问探访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由救援服务机构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协助该被保险人的两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

(十一)陪同协助安排未成年子女回国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突发导致重伤、重疾,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陪同协助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中国境内,陪同协助安排时间以保单载明为限。

(十二)陪同联系寻找丢失行李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行李物品因航空公司工作失误,意外导致遗失的,救援服务机构或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协助被保险人联系机场人员或航空公司,陪同被保险人查找丢失的行李物品。陪同安排时间以保单载明为限

(十三)陪同报案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证件或行李物品等遗失或被盗、被抢,由救援服务机构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可陪同被保险人前往当地警局报案。陪同时间以保单载明为限。

(十四)陪同证件补办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其重要的身份证件如护照、旅行证件等遗失或被盗,救援服务机构及其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可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件。同时救援服务机构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陪同被保险人到相关部门或机构补办证件。陪同时间以保单载明为限。

(十五)陪同协助安排路线变更

如被保险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旅行,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并由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陪同被保险人重新安排航班、酒店及旅行计划。陪同协助安排时间以保单载明为限。

(十六)陪同协助安排紧急法律援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失,或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经救援服务机构或保险人认可,救援服务机构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可协助介绍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等相关法律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陪同协助安排时间以保单载明为限。

(十七)陪同协助安排与当地律所联系保释等事宜

因被保险人被旅行目的地行政当局或相关机构怀疑触犯旅行目的地当地法律法规,或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被限制人身自由或遭受羁押,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由救援服务机构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可协助介绍当地的律师事务所,陪同协助安排保释等,律师费用、保释费用等相关法律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陪同协助安排时间以保单载明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四)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通过保险人提供服务电话联系救援服务机构,遵照救援服务机构的批准和安排进行医疗运送或送返、遗体或骨灰处理、进行搜救或救助,被保险人亲属出发前需得到救援服务机构的许可。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前述义务,救援服务机构有权中止服务,且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任何费用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丧葬费用、快递费用等)的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据或酒店、机票有效订单;

(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如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记录及主治医师出具的病重和预计住院时间的证明,派出所/警局的书面文件,机场出具的相关说明等;

(六)救援服务机构授权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救援公司后台定位服务轨迹。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1、重伤:

因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导致丧失行动能力、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器官功能或肢体缺失,为确保生命安全需立即进行就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大面积烧烫伤、颅脑损伤、脊柱骨折等,临床表现通常体现为失血性休克、昏迷、失语、呼吸困难、全身抽搐、意识障碍等,并导致下列后果之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或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

2、重病:

指被保险人在非外力情况下,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或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已患有慢性疾病,在保险期间内慢性疾病出现急性发作,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情形,导致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一)被保险人脏器功能衰竭或出现窒息与呼吸困难、出血与大休克(短时间内出血量>800ml),昏迷,心脏停搏(时间不超过8到10分钟)

(二)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

(三)突发急性心梗、急性脑血管病、癫痫发作、心力衰竭或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急性尿潴留、突发脑中风

【脏器功能衰竭】

1. 脑功能衰竭:如昏迷、中风、脑水肿、脑疝形成、严重脑挫裂伤、脑死亡等。

2. 休克: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循环功能衰竭,最终共同表现为有效血容量减少、组织灌注不足、细胞代谢紊乱和功能受损的一组综合征。

3. 呼吸衰竭:包括急性和慢性呼吸衰竭,根据血气分析结果又可分为Ⅰ型呼衰(单纯低氧血症)、Ⅱ型呼衰(同时伴有二氧化碳潴留)。

4. 心力衰竭:如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肿表现)、慢性右心衰竭、全心衰竭、和泵衰竭(心源性休克)等。

5. 肝功能衰竭:表现为肝昏迷,包括急性肝坏死和慢性肝硬化。

6. 肾功能衰竭:可分为急性肾功能衰竭和慢性肾功能衰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