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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境外学业中断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

(中意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04号

(注册号:C0001173232201703020806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保险事件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下的“保险事件”指下列事件之一:

(一)被保险人或其在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连续住院超过三十天或由于医疗原因被校方或相关政府当局送返回境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因发生保险事件之一,导致不能继续其在就读学校的学业而造成该学业中断,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不能退还的学费,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计算方式为:

已经支付的学费总金额×(未完成的学习天数÷预计总学习天数)。

“未完成的学习天数”以发生保险事件之日起算。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七条  

保险人最高赔付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已缴纳学费的收据原件;

(五)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已缴纳但无法退还的学费的证明;

(六)若发生保险事故(一)的,须提供:1.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2.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七) 若发生保险事故(二)的,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诊断书、住院证明等能相关证明文件;

(八)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九条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或可以从其就读学校、相关政府部门获得任何补偿,则保险人仅给付剩余部分。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如果有由其他保险人承保相同保障的保险,本保险人仅按照本合同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个保险(投保人为团体的保险除外),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包含相同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产品中相同保险责任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费。

 

释义

1、住院:指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达二十四小时以上,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他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2学费: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载明的教育机构就读课程时所收取的入学和注册费,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就读上述课程过程中发生的住宿费用、膳食费用和书本费用。

3、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4、直系亲属:在本条款中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女婿、儿媳、姻亲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