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突发疾病重症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

(中意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01号

(注册号:C0001173232201703020809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突发疾病导致重伤或重病,经保险人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治疗的,对于按主治医生要求的必需的符合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的、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报销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突发疾病重症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突发疾病重症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请注意,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民众骚乱;

(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重伤或重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牙齿治疗、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手术;

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引发疾病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第六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不符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突发疾病重症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对于境外旅行,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出境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预防接种,办理相关证明;回国后一个月内到各卫生行政和检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感染传染病,应尽早治疗。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过保险人提供的紧急呼叫中心联系保险人,并且应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或在保险人的安排下就医。在异常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危急须急救而暂时无法立即与保险人取得联系的,应在恢复行动能力后立即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授权或允许其主治医生回答保险人所要求提供的信息。被保险人不履行前述义务导致的保险人无法核定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释义

1突发疾病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或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已患有慢性疾病,在保险期间内慢性疾病出现急性发作。突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热(成人达到38.5摄氏度或以上,小儿达到39摄氏度或以上)、急性阑尾炎或剧烈呕吐或严重腹泻、休克或昏迷、高原反应、癫痫发作、严重喘息或呼吸困难、急性心肌梗塞或心力衰竭或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出血、急性尿潴留、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突发性的眼睛红肿疼痛或视力障碍、感染传染病。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重伤:因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导致丧失行动能力、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器官功能或肢体缺失,为确保生命安全需立即进行就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大面积烧烫伤、颅脑损伤、脊柱骨折等,临床表现通常体现为失血性休克、昏迷、失语、呼吸困难、全身抽搐、意识障碍等,并导致下列后果之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或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

4、重病:指被保险人在非外力情况下,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或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已患有慢性疾病,在保险期间内慢性疾病出现急性发作,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情形,导致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被保险人脏器功能衰竭或出现窒息与呼吸困难、出血与大休克(短时间内出血量>800ml),昏迷,心脏停搏(时间不超过810分钟)

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

三、突发急性心梗、急性脑血管病、癫痫发作、心力衰竭或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急性尿潴留、突发脑中风

【脏器功能衰竭】

1. 脑功能衰竭:如昏迷、中风、脑水肿、脑疝形成、严重脑挫裂伤、脑死亡等。

2. 休克: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循环功能衰竭,最终共同表现为有效血容量减少、组织灌注不足、细胞代谢紊乱和功能受损的一组综合征。

3. 呼吸衰竭:包括急性和慢性呼吸衰竭,根据血气分析结果又可分为Ⅰ型呼衰(单纯低氧血症)、Ⅱ型呼衰(同时伴有二氧化碳潴留)。

4. 心力衰竭:如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肿表现)、慢性右心衰竭、全心衰竭、和泵衰竭(心源性休克)等。

5. 肝功能衰竭:表现为肝昏迷,包括急性肝坏死和慢性肝硬化。

6. 肾功能衰竭:可分为急性肾功能衰竭和慢性肾功能衰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