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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取消保险条款(B款)(互联网专用)
(中意财险)(备-其他)【2017】(主) 002号
(注册号:C0001173191201703020817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预订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以下简称“被保险旅程”)并实际预付旅游费用的旅游者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订被保险旅程后,在出发日之前,因下列原因取消原定旅行,导致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旅游费用无法退还,以及被保险人按旅游合同约定须支付给旅行社相应的违约金或业务损失费,对于被保险人因前述情况而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负责赔偿,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重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
(二)被保险人感染传染病而被依法强制隔离;
(三)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四)被保险人或其配偶被诊断出怀孕导致被保险人不适宜旅行;
(五)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损失,并且被保险人必须在场评估损失或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
(六)被保险人申请办理的非移民类签证(包括但不限于申根国家签证)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签,导致被保险人无法继续原定旅行;
(七)被保险人已确定旅程并付款,但在旅行出发前七(7)日内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旅行目的地突发下列情形之一:
1) 被保险人乘坐或预订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举行罢工;
2) 暴动;
3) 恶劣天气、自然灾害;
4) 流行疫病;
(八)被保险人单方面解除旅游合同或未按照与旅行社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原定旅行。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以上一项或多项保险保障,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保险合同未载明的,则视为保险人同意承保以上(一)至(八)项保障。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个保险产品(投保人为团体的保险产品除外),且在不同的保险产品中包含相同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给付保险金,并退还其它保险产品中相同保险责任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三) 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四)生物、化学、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五)政府的禁令或管制;
(六)由于旅行社自身的服务品质或旅行社在本合同投保后自行改变或取消被保险旅程。
(七)旅行开始后,被保险人取消旅行的。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以旅游券等其他方式得到返还或补偿的部分;
(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 被保险人发生的非货币交易相关的费用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时使用的积分、现金抵扣券、航空里程等。
第六条 被保险人和旅行社协商一致,约定取消被保险旅程或延期被保险旅程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额为被保险旅程的旅游费用,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开始时刻为预订被保险旅程并交纳旅程团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和保险费时;本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时刻为被保险旅程的结束时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且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旅行社/旅游公司、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目的地居住场所等取消订单。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六条 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二)被保险人与旅行社就被保险旅程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
(三)被保险人已发生的旅游费用的扣款凭证或证明;
(四)被保险人支付给旅行社的违约金或业务损失费的扣款凭证或证明;
(五)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用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保险事故发生的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本合同成立后不可解除,但旅行社无法发团时,投保人可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合同解除后,保险人退还本保险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凭证;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如涉及外币,均以损失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折算人民币赔付。
释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旅行: 指被保险人出于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到法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市级区域以外的地方连续大于24小时,且不超过一年的游览和逗留活动。
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的用于购买被保险旅程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突发性重病:指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罹患的疾病危及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生命,导致被保险人不适宜开始原定旅行,但不包括本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强制隔离:指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国家的政府监管当局或医院为保护健康人群免受病源感染,依据该国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对被保险人所采取的要求被保险人于指定场所进行定期医学隔离观察,从而切断病源与易感者之间的联系的一项强制措施。
恶劣天气:指破坏力极大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冻雨、暴雪、冰雹、台风、龙卷风、24小时雨量在100毫米以上的大暴雨等,并由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信号的天气情况。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流行疫病:是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净保费:除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
间天数)] ×(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