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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医务人员外出就诊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因工外出就诊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附表)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对各处单项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果;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人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不超过保险金额。

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参照前款伤残等级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给付伤残保险金。

2)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在附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前次伤残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处于危险环境,但试图拯救他人生命除外;

(四) 任何形式的斗殴,但正当防卫除外;

(五)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病(高山病)、减压病、中暑;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导致创伤感染除外;

(六)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

(七) 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AIDS)或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变异病毒,或被保险人因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AIDS)或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变异病毒而身故;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

(九)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核燃料、核废料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或其他放射性物质的离子化、辐射或污染;

(十) 恐怖主义行为、恐怖袭击;

(十一) 绑架。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军事行动、暴动、武装叛乱、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篡权期间;

(二)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 被保险人参加服兵役、警务执勤、消防行动、保安及任何武装力量行动期间;

(七)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行器或参与任何航空活动期间,但以乘客身份而非作为驾驶员、机组成员搭乘固定航班除外;

(八) 被保险人参与可获得固定报酬的体育运动,或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任何体育运动期间;

(九) 被保险人参加探险、特技表演、搏击及高风险运动。

若由于上述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一)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一)若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若投保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合同,则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时开始,至主险合同期满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申请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

1.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意财险保险有限公司。

2.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结果而实施这种行为

4. 恐怖主义:指任何个人或集团运用武力或暴力,以达到政治上的、宗教上的或意识形态上的目的,包括意图影响政府,或致使民众或部分民众处于恐慌。

5. 无有效驾驶证: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6.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8.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9.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0.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1. 搏击: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徒手或使用器械进行武术、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摔跤、拳击、泰拳等对抗性运动。

12.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行器或空中运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气球)期间,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普通商业航班者。

13.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手续费比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4.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1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