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

 

第一条  

在投保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条款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在保险非机动车车体内和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下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超载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车辆;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车辆;

(八)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辆行驶证或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九)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十)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第七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责任内计算赔偿;

(二)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三)每次赔偿按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额(率);

(四)本附加险有关赔偿处理的未尽事宜根据主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