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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退票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生效以交付保险费为前提。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三条 

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的旅客,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预订及支付机票价款完成并成功出票后因下列原因无法搭乘票面指定日期之航班而取消所预订的机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退回的全部或部分机票款金额损失。

(一)非自身原因:

1.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导致必须住院治疗或身故;

2. 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导致必须住院治疗或身故;

3. 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初次被诊断出怀孕;

4. 被保险人在预订机票之前报名参加的原定于出发日及之后三天内于目的地进行的国家级考试延期举行;

5. 在出发前15天内,被保险人或配偶发生意外流产; 

6. 在出发前7天内,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损失,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 

7. 在出发前7天内,机票出发地或机票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预定机票的承运人雇员罢工、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崖崩、火山爆发、5级及以上地震、海啸或突发性传染病。 

8. 被保险人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

9. 被保险人收到传票须在航班起飞当日出席庭审或出任诉讼程序证人且不能延期;

10. 被保险人未能预计地被强制性隔离;

11. 航班目的地发生恐怖袭击活动且满足下列条件:

1) 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地距离航班目的地方圆150公里以内;

2) 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在被保险人预订航班出发之日前30天内;

3) 当地政府已经对此类恐怖袭击活动发布过警告;

12. 在出发前7天内,被保险人出发地官方已发布了针对该航班目的地的相关警告。

 (二)自身原因: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自愿取消所预订的机票。

  以上(一)“非自身原因”为本保险合同必须投保的保险责任项目;(二)“自身原因”为可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项目,由投保人自主选择投保。两项保险责任项目分别设定保险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如承保第四条(一)非自身原因责任,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预定行程取消或者被保险人自愿取消预定行程; 

(二)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第四条(一)非自身原因列明的保险事件; 

(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臵发生爆炸、灼伤或放射性污染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五)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六)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七)被保险人近亲属因投保前存在的原有健康问题导致的急性发作或死亡; 

(八)被保险人未准时办理登机手续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九)被保险人怀孕或分娩造成取消预定航班(初次被诊断出怀孕除外); 

(十)政府禁令或管制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十一)被保险人相关旅行证件丢失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第六条 

如承保第四条(二)自身原因责任,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第四条(一)非自身原因列明的保险事件; 

(二)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臵发生爆炸、灼伤或放射性污染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四)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五)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六)政府禁令或管制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七)旅行社、航空公司或机场关闭原因导致的航班取消; 

 

第七条 

无论承保第四条“自身原因还是非自身原因责任,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可以退票、改期或签转的机票,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办理退票、改期或签转手续导致的损失

(二)航空公司退回给被保险人的机票款; 

(三)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率

第八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向航空公司实际支付的机票款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的起始时刻为被保险人提前预订本合同约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并交纳相关机票费用和保险费时;终止时刻为本合同约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载明的起飞日期后第三天二十四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保险金及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交付保费的,保险人不负责保险金给付或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二十一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十二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实际损失金额扣除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的金额,但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并将保险金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十三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被保险人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 

(四)航空公司出具的机票出票证明及不可退机票款金额的证明;

(五) 第四条(一)中保险责任,须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导致必须住院治疗或身故,被保险人需提供公安局或其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身故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相关亲属证明; 

2. 如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初次被诊断出怀孕,被保险人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含末次月经日期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

3. 如被保险人或配偶发生意外流产,被保险人需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4. 如被保险人参加的考试被延期,被保险人需提供准考证和考试举办机构出示的考试延期证明; 

5. 如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损失,被保险人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6. 机票出发地或机票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预定机票的承运人雇员罢工、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崖崩、火山爆发、5级及以上地震、海啸或突发性传染病。保险人以政府或有关机构公开资料为准进行理赔; 

7. 如被保险人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被保险人需提供由公安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8. 如被保险人收到传票须在航班起飞当日出席庭审或出任诉讼程序证人且不能延期,被保险人需提供由公安、法院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 如被保险人遭受未能预计地被强制性隔离,被保险人需提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传票等);

10. 若航班目的地发生恐怖袭击活动或被保险人出发地官方已发布了针对该航班目的地的相关警告,保险人以政府或有关机构公开资料为准进行理赔; 

)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用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三十条

本合同成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三十一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其它事项 

三十二 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如涉及外币,均以该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折算人民币赔付。 

 

释义 

1.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合同的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 机票款金额:指航空公司规定给予提前预订机票者享受一定折扣但对退票、签转等有一定限制的机票部分的票价金额,不含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以及行政机关、政府等征收的其他税费。 

3.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 突发性重病: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保险期间首次罹患且于72小时内急性发作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5. 既往疾病:指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状或已接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保险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6. 暴动:指多人非法集合进行或威胁进行暴力行动,其目的是破坏社会安宁。 

7. 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秒以上的自然风。 

8.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9.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

10.  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1. 崖崩: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12. 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

13. 绑架:是指任何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羁押或扣留人质的行为。

14. 非法拘禁是指任何以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违反被保险人意愿,非法剥夺被保险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政府的强制拘禁除外)。

15. 恐怖袭击:指任何人、团伙单独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与之有关的,为政治、宗教、政治意识形态、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部分公众处于恐惧 之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胁。恐怖主义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行动

16. 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出发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遵从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发布的劝告和警告级别的国家和地区;出发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从香港保安局发布警示的国家和地区。

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