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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绑架与非法拘禁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期间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每日绑架及非法拘禁慰问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直至脱离绑架及非法拘禁状况之日。绑架及非法拘禁期间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一日计,但最高给付绑架或非法拘禁补偿日数以30日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

4) 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保险期间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若投保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时开始(以保险人的批注或批单载明的日期为准),至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终止日期结束。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注明被保险人被绑架或非法拘禁日数的书面证明材料;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释义

1. 绑架:是指任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羁押或扣留被保险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 非法拘禁:是指任何以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违反被保险人意愿,非法剥夺被保险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 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时间持续达到24小时或以上,每满24小时为一日。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以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4. 非法滞留境外期间:是指被保险人未获得某国家合法许可而进入停留该国期间,或者其所获得的合法停留该国期限届满停后仍滞留于该国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