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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签证拒签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前因办理非移民类签证被使领馆拒签,对于其所有已经支付而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任何已经从其它机构得到补偿的费用;
(三)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四)境外旅行保险的保障额度不足;
(五)被保险人提供虚假签证申请材料。
(六)任何移民类签证;
(七)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八)被保险人预定旅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旅行违背法律规定。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五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险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以下述后发生者为准:
1) 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并收取保险费时;
2) 原定旅程出发首日前第90天零时。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的终止时间为原定旅程出发首日的前一天二十四时。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签证费用发票或相关票据证明;
(四)拒签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本保险人仅按照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释义
1、签证:是一个国家的外交部或其驻外使领馆,在本国和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盖印,证明其护照有效,并核准该护照持有人可以进入其领土以及允许停留的时间,或通过其领土前往其他国家的“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