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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及宠物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若可选部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不产生任何效力。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期间,保险人承保以下保险责任: 

1) 基本部分:

被保险人旅行时,因其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承担个人责任赔偿而发生的费用损失。 

2) 可选部分

被保险人旅行时,因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承担宠物责任赔偿而发生的费用损失。 

 

第三条

发生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的故意、违法、犯罪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原因;

(六)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驾驶执照或营运执照;

(七)被保险人使用军火或武器。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二)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若承保保险责任可选部分,则犬类宠物导致的损失不受此条限制)或财产导致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或其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职务行为,或为他人提供商业性质专门服务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赔偿;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引起的损失和责任;

(九)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十)间接损失;

(十一)被保险人因个人原因导致第三方下列财物的损失: 

a) 食物、动植物,机动车、船舶、其它交通工具及包括前述交通工具的零配件,家具、古董、金银、珠宝、饰品、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手提电脑、平板电脑; 

b) 货币、现金、股票、债券、地契、印花、邮票、票据、入场券、车票、机票、船票、其它交通工具票证、代币卡(信用卡)、有价证券、旅行证件; 

c) 文稿、图画、图案、模型、样品、帐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册。 

(十二)被保险人宠物直接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侵权: 

a) 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家属、同居人或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 

b) 被保险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未由成年人陪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c) 第三者或第三者拥有的动物发起的挑衅。

(十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第七条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具体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费

第十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以书面及电话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付保险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报案证明及公安机关或法律、仲裁机构出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相应责任的证明;

5) 被保险人收到的赔偿请求书、法院传票等;

6) 宠物侵权所导致的第三者身体伤害需要的额外证明;

7) 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8) 保险人所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签发的诊断书及有关门诊住院病历资料、费用详细清单、医疗发票;

9) 和解书、法院判决书、仲裁决议书等损害赔偿责任证明文件;

10) 所有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含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方的相关费用凭证)。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条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十九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30%。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中间价为准。

 

释义

1、宠物:指被保险人因玩赏、伴侣的目的而饲养或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被保险人经常住所当地宠物管理条例和办法所规定的犬类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