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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突发急性病(不含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尚未治愈的疾病或症状),且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直接、完全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斗殴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依法被拘留、服刑、在逃;

(四)被保险人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经注册医师处方的麻醉剂或药物;

(五)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职业性、竞技性高风险运动期间;

(八)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既往症(或其并发症)、受伤或异常检查结果及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九)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被保险人患性传播疾病、法定传染病;

(十一)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一)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一)若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若投保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合同,则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时开始,至主险合同期满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申请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

(二)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死亡的证明;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释义

1、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2、急性病: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的、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且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前30日内未曾接受诊断或治疗的疾病或症状。

3、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4、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7、先天性疾病:指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8、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疾病或已存在的症状。

9、并发症:指在某种原发疾病或情况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疾病或情况、或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疾病或情况。

10、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后天性免疫缺乏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在人类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的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性传播疾病:发生在生殖器官的内源性或外源性通过性行为或非性行为传播的传播性疾病。

12、法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13、恐怖活动:指符合下列之一的行为:

1)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政治、人种或宗教的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不应视为恐怖活动)。

2)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活动。

本附加险条款的未解释名词,以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