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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条

凡依法设立的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 

(一)人身伤亡

(二)有形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恶意行为;

(七)对于未载入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八)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内发生的意外事故;

(九)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十)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十一)由被保险人做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职业病、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用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的损失;

(六)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

(七)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失;

(八)职业责任、产品/完工责任;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所有赔偿责任的总和,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保险费以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方式计算,并且在明细表中载明的支付日期之前交纳。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根据实际情形商议确定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包括但不限于:改变业务经营性质;对被保险人所拥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状态、占用性质或用途做任何改变;新增或改变营业地点、处所或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等),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

(二)经被保险人签章的出险通知书;

(三)经被保险人签章的保险索赔申请书;

(四)遭受损害的第三者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法律关系证明资料;

(五)遭受损害的第三者的损失证明资料

(六)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计算赔偿时应首先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二)对于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明细表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对本保险合同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后附短期费率表计收,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对本保险合同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年保险费的百分比)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释义

 

如下释义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所有组成部分。

 

1.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2. 间接损失:指任何类型的可预期财务损失,包括利润损失、业务机会丧失、因未履约或延迟履约而遭受的损失、丧失合同或罚金等。

3. 产品/完工责任:包括所有起因于“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被保险人的工程”

(但如下产品或工程除外)并且发生在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租用之场所以外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一)仍由被保险人实际占有的产品;或

(二)尚未完工也未被遗弃的工程。

“被保险人的工程”应被视为在如下时刻完工,以下列最先发生者为准:

(一)当被保险人的施工合同规定的所有施工都完成时;

(二)如被保险人的施工合同包括多处施工场所,则当相关施工场所的所有施工都完成时;

(三)某一施工场所的部分工程已被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包括在同一项目上施工的其他承包商或分包商)用做其预定用途时。

如果某项工程除了尚需予以维护、保养、修正、修理或替换以外其他方面皆已完工,则该项工程应被视为已经完工。

4. 被保险人的产品:是指

由下列个人或组织生产、销售、搬运、分销或处置的任何商品或产品(不动产除外):

被保险人;

其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贸易的个人或组织;或

其业务或资产已由被保险人收购的个人或组织;以及

由上述个人或组织提供的与上述商品或产品配套或相关的容器(车辆除外)、物料、部件或设备;

包括:

就上述第(一)款中任何项目的适用性、品质、耐用性、性能或使用,在任何时间所作出的保证或描述;

提供或未予提供警告或指引。

不包括自动售货机或其他出租或安放以供他人使用的但并不出售的财产。

5. 被保险人的工程:是指

由被保险人或由其他人代表被保险人从事的工程或施工;和

由上述被保险人或由上述被保险人的授权代表提供的与上述工程或施工配套或相关的物料、部件或设备;

包括:

就上述第(一)款中任何项目的适用性、品质、耐用性、性能或使用,在任何时间所作出的保证或描述;

提供或未予提供警告或指引。

6. 职业责任: 指的是由于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一)提供或没有提供专业意见或专业服务,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错误或遗漏;或

(二)任何建议、设计程式或说明中存在的错误。

7. 恶意行为: 指任何抱有不良目的的非法或不道德行为。

8. 恐怖主义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或多人使用暴力或威胁,无论是否单独行动或与组织、政府相关,为了政治、宗教、思想或类似目的,包括影响政府或造成大众恐慌。